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
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一、对外投资概述
1、2012 年 10 月 11 日,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
或“宝利沥青”)与自然人魏东先生、倪永刚先生签订了《投资合作协议》。根
据协议约定,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工业区设立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(以下简
称“西藏宝利”),注册资本人民币 4,000 万元。其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现金
方式出资 2,600 万元,魏东先生以现金方式出资 920 万元,倪永刚先生以现金
方式出资 480 万元。
2、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,审议通过
了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2,600 万元投资设立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的议案》。根
据《公司章程》规定,本次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,无需提交股东
大会审议。
3、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,不涉及关联交易。
二、合资对方基本情况
1、魏东:男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。
2、倪永刚:男,中国国籍,无境外永久居留权。
公司、魏东、倪永刚三者之间无关联关系。
三、拟投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
1、公司名称: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(名称已预核准)
2、企业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
3、住 所: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工业区
4、注册资本:人民币 4,000 万元
5、股东及出资额:公司以现金出资 2,600 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 65%;
魏冬以现金出资 920 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 23%;
倪永刚以现金出资 480 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 12%。
6、经营范围:改性沥青、重交道路沥青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品)、建筑
材料、金属材料、机电产品(不含小轿车)、机械设备、通信设备、文化用品、
农副产品。(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为准)
四、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
(一)投资项目
1、西藏宝利成立后,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工业区购买 70 亩国有出让土地
使用权,建设一套年产 5 万吨的改性沥青生产装置、2 万立方米的沥青储罐、
专用铁路线 1 条以及办公楼、宿舍楼等设施。
2、项目投资金额以可研报告预算为准,西藏宝利自有资金不足的,通过其
他方式自筹资金解决。
3、西藏宝利的产品主要面向西藏地区进行销售,西藏以外地区的销售按照
宝利沥青的统一安排进行协调。
(二)投资进度及安排
1、本协议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西藏宝利一次性缴纳其认
缴的全部注册资本。
2、西藏宝利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商
登记注册材料。
3、西藏宝利成立后,应尽快完成购买土地使用权、建设厂房等事宜,力争
早日实现改性沥青的生产。
(三)机构设置
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由西藏宝利全体股东组成。
1、西藏宝利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名,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,
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。
2、西藏宝利设总经理 1 名,副总经理 2 名。总经理由魏东先生担任。
3、西藏宝利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 1 名,由倪永刚先生担任。
4、西藏宝利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。
(四)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
1、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,不按本协议规定缴纳出资,应向已足缴纳出资的
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,违约方应按其应出资额的 25%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违约金由守约方按其出资占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。
2、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的,应向守约方支付其应出资额
的 20%作为违约金。违约金由守约方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若违约金不足以
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及西藏宝利造成的损失的,其他方及西藏宝利有权要求
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。
3、关于本协议的一切纠纷,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。协商不
能解决的,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
会,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。
(五)其他
1、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。
2、本协议未尽事宜,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后,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。
3、西藏宝利成立后,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,本协议未
约定的事项,应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。
五、对外投资的目的、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
1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:
为支持西藏地区道路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,拓展西藏地区的市场,进一步
发挥公司的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,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,公司计
划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西藏宝利。投资设立西藏宝利,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
全国的市场布局,增加公司沥青产品的市场规模,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综合竞争
力,有利于公司经营效益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,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。
2、存在的风险
(1)管理风险:西藏宝利成立后,在组织架构、资金管理、内部控制、资
源整合等方面,将面临磨合期的挑战。针对于此,西藏宝利拟通过制度化管
理,快速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架构,明确内部职能和决策权限,从而对西藏宝利
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方向加以有效控制。
(2)追加资金投入压力:设立的西藏宝利在建成后的发展过程中,可能会
发生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,尤其是在获得金额较大合同或订
单的情况下。对此,可以采用自筹、股东追加投资、母公司财务资助等方式解
决。
备查文件
1、《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》;
2、《投资合作协议》。
特此公告
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12 年 10 月 13 日